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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交警判责没有意见,但是我就想弄清楚赔钱赔的是什么项目?是否应该给我修车清单和发票?我的要求合法吗?”这是2024年9月涧西区的刘师傅到天津路司法所就一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司法所求助时所提出的疑问,在司法所实践锻炼的青年律师仔细查看了刘师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到刘师傅的困惑之后,为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经过律师的专业解答,刘师傅的疑问消除了j9九游会登录网址,最终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高站位部署。河南省司法厅积极探索新时代青年律师政治引领和扶持保障新路径,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实施保障等内容。洛阳市司法局迅速落实省厅安排部署,在调查研究、科学研判本地实际基础上,提出在试点范围外拓展建立青年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模式,将新入职律师放宽到青年律师,从5个试点所覆盖到全市司法所。
突出技能培训。市律师协会组织所有参与实践锻炼的青年律师参加集中培训,在政治素养、基层业务、成长指引、实战技巧等方面开展交流分享。各县区定期召开实践锻炼律师工作交流会和培训会,邀请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等业务骨干为青年律师授课,探讨疑难问题、传授经验做法,着重加强青年律师在人民调解、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学习。
强化正向激励。各县区司法局抢抓机遇,大胆探索,纷纷出台激励保障措施。栾川等县区颁发司法所长助理聘书,西工等县区建立接待日公示制度和担任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切实增强青年律师实践锻炼的荣誉感、使命感。市律师协会将参加实践锻炼律师的考核评价情况作为表彰奖励重要依据,同时,在全市司法行政融媒体矩阵开辟“青年律师到基层锻炼”专栏,刊发青年律师“话初心、谈体会、讲担当”系列文章,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梳理特色亮点,树立良好形象,凝聚工作合力。
紧贴基层做实功。基层是青年人才加钢淬火的沃土。青年律师依托在基层司法所实践锻炼的契机,紧扣司法所工作职责,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推动辖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开展辖区内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助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协作开展法律援助,推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参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在建功基层法治建设中加速自我成长。
发挥专长解难题。青年律师注重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走向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影响群众。洛龙区某兄弟二人在赡养老人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希望通过司法所帮助缓和关系、解决赡养纠纷。正在安乐司法所实践锻炼的青年律师高乙杉,闻讯后主动参与现场纠纷调解。高乙杉律师认真向兄弟二人普及赡养相关的法律法规,释法析理,阐明利弊,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兄弟二人最后达成赡养协议,不仅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了困扰多年的矛盾问题,也为基层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赡养老人的普法课。
双向互促结硕果。全市实践锻炼律师深度融入司法所各项工作j9九游会登录网址,一年多来先后参与调解矛盾纠纷837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807场次,接受群众法律咨询4800余人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1466条,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51件,既缓解了基层法治力量薄弱、法律专业人才紧张的困境,也拓宽了青年律师的成长培养通道,增强了青年律师的政治性、专业性、实战性,真正做到为群众发声、为政府解忧、为社会服务,取得了“1+1>2”的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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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j9九游会登录网址,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